彭春霞/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宁波富邦案
诉讼时效仅余两月
据悉,宁波富邦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诉讼时效仅余最后两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提醒,投资者应及时搭上索赔“末班车”,否则逾期将无法挽回损失。
2012年7月12日,宁波富邦 (
600768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公告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违法事实主要是:其一,2011年2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发出的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诉信联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宏基兴业技术发展公司、北京中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富邦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传票,未及时披露。2011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直至2011年10月17日,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诉讼事实;其二,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投资者只要在2011年2月3日至2011年10月17日期间买入该股,并在2011年10月17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均可依法提起诉讼索赔。该案的管辖法院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刘国华律师提醒,该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仅为两年,即今年7月12日到期,投资者最晚应在7月12日前委托律师提起诉讼,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为此,刘国华律师向曾购买过宁波富邦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向公司索赔。投资者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至2011年12月31日)。
华鑫股份
原控股股东受罚
非上市公司成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中的被告,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就是一例。其为华鑫股份(原股票简称“上海金陵”)原有控股股东,因虚假陈述被投资者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悉,目前有部分投资者获得赔偿。
2013年9月3日,华鑫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收到仪电集团转来的证监会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仪电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正投资”)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投资”)、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投资”),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此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均有控制权。
2008年5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仪电集团本部工会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兴正投资100%股权。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
经证监会调查,最终认定仪电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投资者可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仪电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该案诉讼时效截至2015年9月3日。
刘国华律师表示,投资者只要在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10年5月10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据悉,在处罚决定公布后,先后有6位投资者率先起诉仪电集团。上述案件已于2014年1月21日和解结案,6位原告合计获赔近20万元,获赔比例分别是诉讼金额的100%、95%。刘国华律师称,从立案到和解,该案仅花费两个月时间。投资者在诉讼时效截止之前获赔,实属罕见,毕竟该情形在此前上市公司索赔案件中极少出现。显然,之后起诉的投资者有较大机会获得赔偿。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华鑫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至2010年12月31日)。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