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饮料厂商之间那些“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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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多出现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但近年来经营者利用品牌、资金、技术等优势地位,与下游经销商、代理商签订含有”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的现象日趋增多。此类格式合同有积极的一面,如维护产品统一的价格体系、产品形象、品牌形象、专卖店形象等;但也存在消极的一面,如违约金约定过高、相对方权利义务不对称等。
“经销商对于厂家合同中存在太苛刻的条款肯定会提出修改意见,越大的厂家越不会修改合同条款。对于那些不修改的格式合同,有的是被动地接受,有的是选择不合作,我们跟农夫山泉就不再选择合作了。”近日,江西省昌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源源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说。
虽然刘源源不愿意再提及几年前与农夫山泉的那场官司细节,但是厂家与经销商之间的“霸王条款”还是让作为经销商的他在选择合作时多了份谨慎。事实上,不管是饮料行业,还是奶粉行业,厂商之间所签订的含有“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日趋增多,主要包括费用与销量捆绑、跨区销售扣除保证金等问题。
市场费用与销量捆绑
刘源源告诉记者,当初经销农夫山泉时,双方约定根据销售额由经销商代为垫付市场推广资金,但后来由于销量未达到预期的要求,农夫山泉便以各种理由不给经销商报销前期垫付的费用,最终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据负责此事的农夫山泉销售人员李勇 (化名)介绍,当时双方签订了年度合同,规定经销商一年的销售任务,以及分解到每个月需要完成的销售指标,农夫山泉承诺,可以根据经销商按月度销售量,农夫山泉向其支付3到5个点费率的市场运作资金,前提是先由经销商垫付这笔资金。然而,由于预期的销量与实际执行的结果有偏差,导致经销商垫付的费用超出了报销所得,亏空情况越来越严重。
李勇表示,经销商与厂家签完协议后,经销商从第二个月就开始对终端市场投入费用,这些费用包括超市的堆头费、货架陈列费以及终端零售网点等费用。往往,经销商与终端网点的费用协议时间比较长,周期一般在半年以上。然而令经销商没有想到的是,由于农夫山泉在当地的销量没有达到预先设定的数额,给经销商报销的资金要远远低于其垫付资金。
“比如第二个月经销商的销售任务是100万元,农夫山泉当月应该给经销商支持的费用是5万元,但是因为销售量只有80万元,农夫山泉只给其支付4万元。那么,经销商在第二个月按照年度计划投入了5万元,而能够报销的只有4万元,亏空1万元。”李勇说。
对于这种情况,厂家一般会告诉经销商继续投入还会有机会,经销商也会抱着很大的希望继续投入。由于厂家核销费用滞后3到6个月,在销售量达不到预期目标的情况下,经销商垫付费用的“窟窿”越来越大。刘源源考虑到未来费用投入报销问题,于是,让李勇对其投入的费用签字证明。
然而,令刘源源和李勇想不到的是,农夫山泉对于刘源源投入的费用并没有全部报销,最终刘源源亏损近30万元。刘源源于是将农夫山泉告上法庭,而农夫山泉却将责任推到李勇身上,由其个人承担,最终刘源源从农夫山泉拿到垫付的费用。
刘源源表示,自己垫付了资金,农夫山泉以这个理由或那个理由不给报销,还把责任推到销售经理身上,并没有多少钱赔给经销商。
事实上,所谓厂商之间的“霸王条款”只是一个利益博弈的问题,厂商只有双赢才能长期发展,实际那些霸王条款不能促进长期发展。目前对于一些厂家太苛刻的条件,经销商会提出修改意见,而越大的厂家越不会修改自己制订的合同条款。对于那些不愿意修改合同的厂家,要么被动地选择接受,要么选择放弃合作,刘源源自此就不再与农夫山泉合作了。
先行垫付费用存风险
与农夫山泉厂商之间存在类似问题的企业并不在少数,奶粉行业对于市场支持费用也同样存在“霸王条款”。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得的某奶粉企业的《特约经销商合同》显示,厂家与经销商约定在一些促销活动中,厂家以产品形式给予经销商支持投入活动费用一般在20%到25%之间,经销商也投入相应比例的市场费用做推广。上述投入为硬性指标,务必100%执行。如执行不到位,厂家有权取消以产品形式给予经销商的20%市场支持、3%月度返利、2%货架陈列及店内、外广告布建费用,或将此两项改为先发生,再申报,审批后给予的模式。
无独有偶,就连市场费用依然是经销商先行垫付。上海晨冠乳业有限公司一份与经销商的合同显示,某经销商发生并经晨冠乳业书面批准,承诺承担的市场费用由经销商先垫付,每月结算一次。未经晨冠乳业书面批准承诺承担的市场费用,晨冠乳业不予受理,由经销商自行承担。
此外,由经销商垫付的费用,经销商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垫付的费用票据,交晨冠乳业财务部门审定,该票据应当合法有效,晨冠乳业在收到该票据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合同约定,且有合法有效的票据证明的费用,用于冲抵经销商的应付货款。
乳品业内部人士刘明 (化名)表示,根据协议,经销商垫付的市场费用有可能会冲抵应付货款,而他们别无选择,只能是被动接受。对于执行不到位的经销商,多种奖励将被取消,而这种执行并无标准可言。此外,市场运作资金的垫付,对经销商来说存在很多的风险,一旦达不到预期的约定,面临着的不仅仅是投入费用无法收回,还包括保证金被扣除以及取消经销商资格等风险。
保证金或被罚没
不管是饮料行来还是奶粉行业,关于防止窜货而实行保证金制度,也让经销商倍感压力。上海纽禄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的一份与经销商的合同显示,与公司签订经销合同时,经销商需向公司缴纳保证金。
其中,合同销量不足100万的,按2万元交纳;合同销量在100万~500万的,按5万元交纳;合同销量500万以上的,按10万元交纳;保证金不得以市场费用转抵;经销商在合作期间无窜货行为,公司应当在合作关系结束后的30天内,无息归还经销商保证金。
此外,该公司还规定,经销商一旦出现窜货,必须立即停止窜货行为,并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窜货;逾期不主动收回的,须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以110%的价格向被窜货方回收窜货;如逾期未回收的,须按200%的价格向公司支付收购货款,并将按窜货回收价扣减乙方的业绩。公司还规定,在本年度内,第一次窜货追加2万元合同保证金;第二次窜货追加4万元保证金;第三次窜货追加6万元保证金。
而上海晨冠乳业对经销商跨区销售方面的规定是:厂家根据经销商销售区域和每月销售金额不同,要求乙方支付2万到20万元保证金;经销商在合作期间无跨区销售行为,厂家应当在合作关系结束后的30天内归还保证金。具体条款是:跨区销售一次,且一次在5件以上,厂家有权从经销商保证金中扣除5000元作为其违约金;跨区销售行为二次,且每次在5件以上,厂家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经销商2万元作为其违约金;经销商在一个销售年度内有三次跨区销售行为时,厂家有权扣除经销商当年度的全部返利及保证金,并且取消经销商的经销资格。
上述条款虽然对恶意跨区销售能起到积极的管理作用,但对经销商来说,有时很难做到不跨区销售,尤其是相邻区域的销售。刘明表示,有时为了提高销售量搞一些促销活动,这时就会出现“自然”窜货现象,一旦被厂家发现保证金就被罚掉。此外,如果经销商与厂家合作的时间是长期合作,那么,这些保证金将一直被压在厂家,导致资金被厂家无息使用,而经销商却无能为力,除非结束合作关系。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良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霸王条款”多出现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但近年来经营者利用品牌、资金、技术等优势地位,与相对方——下游经销商、代理商签订含有“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的现象日趋增多。此类格式合同有积极的一面,如维护产品统一的价格体系、产品形象、品牌形象、专卖店形象等;但也存在消极的一面,如违约金约定过高、相对方权利义务不对称等。
陈国良认为,“霸王条款”条款的出现取决于合同双方力量的博弈,经销商、代理商可通过联合的方式增加谈判的力量,也可向工商部门投诉,还可以选择要求法院变更违约金的约定,以请求撤销、变更“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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