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 最早上半年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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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财政部发布《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下称《规定》)。对此我们点评如下:
1.《办法》和《规定》分别从制度设计和会计处理方面为优先股的推出铺平道路。
近期,证监会将单独以及会同银监会等就银行发行优先股出台配套规定,我们看好监管当局推动优先股试点的意愿,预计上半年将会有银行率先试点发行优先股。
2.根据《办法》,浦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数家上市银行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以及部分小银行只能考虑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方式补充一级资本(回购普通股或者收购其他上市公司等方式公开发行优先股暂时不可行),由于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的发行和流通将始终受到投资人数(不超过200人)、投资机构范围(合格投资者)和不能挂牌交易的限制,会抑制部分银行发行意愿。
《办法》中对于发行股息率、发行人盈利条件的要求,不对银行发行优先股构成限制。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储架发行安排,将给予银行安排资本补充时点选择的便利。
3.从保护个人投资者权益角度出发,《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届时为了满足“其他一级资本”的属性要求,我们预计银行发行优先股会将采取“减记条款”。但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包含转股条款。
4.对于会计处理。《规定》解决了优先股发行和投资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曾在报告中指出,银行为了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发行的优先股,必须满足非累积、无回售权、有赎回权、含有减记或者强制转股、不强制分红等条款。对照《规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该按照权益工具核算,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科目。而投资者对银行优先股核算时,应与发行人保持一致,也按照权益工具投资核算。
5.我们认为,在A股上市银行市净率(PB)普遍在1倍或以下的背景下,普通股融资难度加大。而优先股有望成为补充一级资本的工具,率先提高一级资本充足率,减轻普通股融资的压力。浦发银行和农业银行目前的一级资本充足率较低,有望率先通过优先股缓解资本压力,以支持其资产端的扩张。
发行优先股,构成了财务杠杆,有利于净资产收益率(ROE)的提高,但取决于资产端的运用。从普通股股东的角度考虑,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剩余权益的分配,每股收益、所有者权益均专指普通股股东,其分母均为普通股股数。因此发行优先股会增厚普通股的每股收益。
(作者系兴业证券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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