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蔚华:建议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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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日前提出了“改善经营性租赁业务税收政策”提案。
提案指出,在我国,在计缴经营性租赁增值税时,对其“销售额”的认定与一般融资租赁业务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经营性租赁业务税收成本偏高,限制了业务的正常开展。建议在政策上把经营性租赁归入融资租赁大的框架内征税,使经营性租赁业务与一般融资租赁业务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
马蔚华认为,经营性租赁是一种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具有能够有效规避企业资产贬值风险、节约企业资产管理成本、优化企业财务结构的功能特点,目前已经成为金融市场较发达国家的主要设备金融业务品种,但在我国经营性租赁却一直因税收问题较难开展。
在租赁业务“营改增”之前,因各地税务征管部门对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理解不一致,往往把经营性租赁按传统租赁业务看待,对租金按全额征收营业税,相比融资租赁的超额征税,税负较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开展。
马蔚华认为,在“营改增”之后,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购买设备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较大程度上实现了差额纳税,税负较营业税制下有了一定缓解,但与一般融资租赁业务相比仍存在对税负相对偏高的问题。对租赁公司来说,无论是一般融资租赁业务还是经营性租赁业务,最大的成本就是融入资金的成本,目前由于金融业尚未纳入营改增改革试点,租赁公司支付的融资成本不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但在最新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中,政策制定部门考虑到租赁业务实际,允许租赁公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作为销售额,来计算应纳增值税,但对经营性租赁无相关规定,实际业务操作中经营性租赁不能实现增值税业务的差额征税实质,税负仍然较重,较难开展业务。
马蔚华建议,在税收政策修订上把经营性租赁归入融资租赁大的框架内征税,即:在计算经营性租赁业务销售额时,允许比照融资性租赁做法,扣除出租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和发行债券利息等成本,实现增值税差额征税。
从租赁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随着租赁专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市场竞争的不断升级,以及客户“轻资产”经营需求的不断增长,经营性租赁业务的比重逐渐提升,尤其在飞机租赁、船舶租赁和汽车租赁等专业领域表现突出。
马蔚华认为,经营性租赁的本质是融资租赁的高级形式,是一种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商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在计算承租人应付租金时预留残值,使其从该承租人处收回的租金小于其租赁投资额的一种租赁安排。决定经营性租赁业务出租人整体收益的一项重要因素就是期末租赁资产的处置价值,因此,经营性租赁是基于租赁物残值的融资租赁业务,是融资租赁业务“融物”特征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税收政策上应当参照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消除经营性租赁业务同一般融资租赁业务的“不等”待遇,避免对该类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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