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披露不代表企业马上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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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目前有30多家已过会企业,600多家IPO在审企业,预披露企业越来越多,业内人士认为,可能会对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作出澄清:预披露并不代表企业马上就会发行。
邓舸表示,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所有在审企业都需要进行预先披露,所有新申报企业受理后即需预先披露。证监会已在4月25日新闻发布会上做过通报,预计6月底前,绝大部分在审企业可完成财务资料更新和相关预先披露工作。逾期仍不报送财务资料更新和相应预先披露材料的,将按规定终止审查。因此,预先披露并不代表企业马上就会发行。此前证监会曾提醒新申报企业综合判断审核进程和企业成本等情况,审慎选择申报时间。其中一个因素就是,企业预披露的时间可能较长。预先披露工作开展以后,得到了市场和媒体的广泛关注,达到了加强社会监督的预期效果。
他说,股票市场运行受经济状况、利率水平、市场结构、投资者心理预期以及政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持续动态影响,股市的波动也是上述因素综合作用的客观反应。证监会多次强调,我国资本市场仍处在新兴加转轨阶段,在推进资本市场各项改革的过程当中,既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方向,又要统筹平衡好改革的力度和市场可承受的程度。目前正在进行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和相关配套工作安排,也同样会按照上述精神有序推进。
近期部分媒体报道质疑会稽山披露材料的合理性,邓舸昨日回应称,证监会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发行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将按照既定的信访程序进行核查。
邓舸介绍,按照证监会关于会后事项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在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后、获准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是否存在会后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并出具专业意见。同时,证监会已经建立审核与稽查联动机制。从申请文件被行政受理时点起,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即需要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核过程中无论任何时点,如果发现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并有明确线索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为维护正常的审核秩序并节约有限的监管资源,我们也希望媒体和社会公众在参与社会监督时以事实为依据提供明确具体的线索。 ”
在已过会的企业中,会稽山发行预案显示公司拟发行不超过1亿股新股,同时拟转让不超过5500万股老股。邓舸说,会稽山发行方案规定的老股转让的上限较高,但并非最终确定的转让数量。老股转让的实际数量还要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行股份暂行规定》,根据询价情况及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的认购数量确定。
近日,东方证券与光大证券的互相保荐上市吸引了市场的关注并引发争议。邓舸在谈到这一问题时表示,为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证监会以往在监管过程中对券商互保坚持两条原则,一是互保的两家券商不得同时在审;二是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与互保有关内容,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详细说明互保关系是否对客观公正履行保荐工作职责存在影响。对于部分媒体和市场人士表达出一些担忧并提出的意见建议,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并在下一步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时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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