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力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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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证监局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构建了九方面八十多项政策举措,被市场人士解读为投资者保护“国九条”。
多年来,证监会各派出机构都很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将其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各证监局依托一线监管接地气的优势,以投资者教育、信访投诉处理为主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中心,探索开展了许多相关的工作。《意见》的出台对工作在第一线的监管者来说,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一是《意见》完善了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顶层设计;二是明确了投资者保护工作努力方向,监管部门依据《意见》要求,查找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努力构建综合保护体系;三是《意见》使证监局有法可依,便于工作开展,同时,便于社会各界通力配合,强化相关工作。
本文从证监局角度出发,就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方面谈一些学习体会。
适当性制度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从最初的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尝试,到《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对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再到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出台,在监管部门的积极引导下,证券公司及其经营机构逐渐接受了适当性管理的理念。随着代销金融产品等业务的放开,证券经营机构意识到加强适当性管理,不仅仅是合规要求,而且是提升自身服务水平,提高风险能力的需要。证券公司逐步建立起了自己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逐渐能够从适当性管理角度出发,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础上,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但是我国资本市场参与投资者多为中小投资者的现状使得适当性管理要落到实处,达到令人满意的水平,仍然任重道远。
目前,证券经营机构落实适当性制度,更多地作为工作流程,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一是适当性制度流于形式,把适当性管理简单地理解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及客户在相关提示性材料抄写签字等过程,风险测评方式单一,持续性和成效不足,测评问卷设计的科学性有待提升,未充分了解客户,客户分级不科学;二是风险揭示不足,证券经营机构往往由于业务考核压力,只重视业务销售规模和收入,而忽视风险揭示的工作,对适当性管理中风险揭示的理解不到位,有的只是简单对客户讲解或者让客户签字确认;三是适当性管理问责机制不健全,投资者的维权行为往往由于相关签字完备而使相关处罚难以落实,同时,违法违规行为的隐蔽性给监管执法带来了挑战。
《意见》的出台,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实及加强有着重要意义,下一步工作中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适当性制度的落实:一是强化风险揭示,督促证券经营机构建立以风险揭示为核心的适当性管理机制,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将风险讲透,让投资者清楚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状况,充分了解产品的设计、投资标的、范围,能够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做出投资行为;二是督促证券经营机构健全适当性制度内部问责机制,对制度执行不力,问题较突出的机构增加监管关注,责成公司启动内部问责机制;三是加强监管,利用现场检查手段,结合信访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对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经营机构进行重点监管,通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责令整改、负责人谈话、行政处罚等手段,增加违规成本,切实督促证券经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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