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药品管理对象与范围是纳入国家和地方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低价药品实行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国家发改委制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从政府定价范围内遴选确定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各地根据国家制定的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省(区、市)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2014年上半年低价药清单或将公布 低价药品既包括基本药物,又包括非基本药物。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国家发改委将确定低价药品标准,公布低价药品清单,预计上半年出台。
一些常用低价药品近年来经常“青黄不接”,尤其去年下半年以来,不少地区出现治疗甲亢药物甲巯咪唑“一药难求”现象。原因之一就是质量标准提升以及原材料、人工等价格上涨,生产线要求提高,导致企业成本逐年上升,低价药品利润空间不断压缩,在招标压价及零售价不能灵活上调影响下,药品生产商供应意愿下降。
为此,药品价格管理机制将发生变化。《意见》明确,对于纳入国家和省级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政府制订的最高零售指导价,由生产经营者在不超过规定日均费用标准的前提下,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订具体零售价格。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孝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行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此举实际上给企业比较灵活反应市场的定价机制。
采购办法方面,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由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对通过相应资质审查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自行网上交易,阳光采购,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生产企业可以择优选择配送企业,以保证配送企业经营利益,确保配送到位。
国家卫计委药政司司长郑宏说,对纳入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要加强政策引导,提高配送集中度。
化学药行业报告中提到对于短缺药品,将进行储备,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其中,中央医药储备以用量不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地方医药储备则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至于储备品种的数量,由多部门联手进行。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副司长吴海东表示,具体数量确定是由卫生部门提出,储备资金由财政部门支付,工信部则组织收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