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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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证监局
受制于控股股东“一股独大”,中小投资者股东意识淡薄、参与公司治理的经验能力和途径有限、维权手段不畅,董事会实质上成了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主导和核心。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不足,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上市公司董事会没有中小投资者的真正代表无疑是重要原因。我国2001年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要求“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试图解决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小投资者代表缺失问题。但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缺陷造成的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部分独立董事缺乏企业管理经验、普遍兼职带来的履职时间和精力不足、知情权难以保证等情形,导致独立董事唯大股东马首是瞻和独立董事不董事、花瓶董事、摆设董事等问题,颇受市场诟病。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自律组织应当健全独立董事备案和履职评价制度”,这为破解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小投资者代表缺失问题,从上市公司内部进一步健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指明了方向。现结合《意见》和监管实践,谈谈“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及建议。
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代表性。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的决策机关,事实上的治理核心,其成员理应由全体股东选举并代表全体股东,董事会中没有中小投资者的真正代表,违背资本民主原则,必然带来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等诸多公司治理实践问题。健全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真正代表中小投资者,既可增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代表性,又可形成对大股东的有效制衡,还可避免内部人控制;既可确保重大事项决策充分体现中小投资者的诉求和心声,又可防范和遏制大股东通过各种各样的“地下隧道”侵占中小投资者利益,使中小投资者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
(二)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中小投资者系列权益中,知情权是参与权、收益权的基础,参与权、收益权是知情权的目的,只有知情权得到保障,参与权、收益权的落实自然水到渠成。健全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真正代表中小投资者,必然能从内部促使上市公司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缓解信息不对称,更好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更好落实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权和收益权。
(三)有利于促进监管转型。培育构建完善有效的内在约束机制,是资本市场监管转型的关键。健全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真正代表中小投资者,既可从上市公司内部培育新的内在约束机制,又可构建借力监管的新支点。这样,监管部门便可通过加强独立董事履职监管,借力独立董事的内部制衡作用提高监管效率效果,促进监管转型。
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一)改进独立董事职责定位。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些顶层设计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并不明确。建议拟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或拟出台的《独立董事条例》)改进独立董事职责定位,直接规定独立董事代表中小投资者,使独立董事能够名正言顺代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彻底解决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小投资者代表缺失问题。
(二)改进独立董事选聘机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改变当前独立董事实际由控股股东决定、代表控股股东利益、独立性不强问题。一是成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协会,作为独立董事自律组织(或继续由交易所履行,或赋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履行),履行独立董事自律监管职责。二是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后续培训和年审制度。三是要求独立董事选聘前须就自身胜任能力和履职打算与投资者进行不少于24小时的在线交流,并向中小投资者承诺有充分的履职时间和履职精力。四是探索独立董事竞争、择优、差额选聘制度,推行独立董事选聘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度,计票结果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五是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拥有行业、会计和法律专业或工作背景的独立董事各一名。六是探索专职独立董事制度,减少可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家数,确保独立董事有充分的履职时间和履职精力,提高独立董事薪酬水平。
(三)改进独立董事履职机制。一是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建立独立董事履职工作底稿制度,逐步要求独立董事将履职情况详细记录于履职工作底稿。二是独立董事要多渠道收集中小投资者的诉求和心声,关注媒体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或质疑,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担上市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三是推行独立董事定期集体接待中小投资者制度(网上或现场),就上市公司重大问题接受中小投资者质询,听取中小投资者有关履职的建议,且每年至少4次。四是推行年度履职报告制度,要求独立董事除在股东大会进行年度述职外,还应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就年度履职情况集体与中小投资者进行至少2小时的在线交流。五是对未勤勉尽职的独立董事,上市公司1%以上表决权股东(持股时间须超过半年)可以书面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六是探索建立独立董事履职保证金制度,资金来源从独立董事薪酬中的扣缴。
(四)改进独立董事监管制度。一是加强独立董事选聘监管,确保被选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真正代表中小投资者。二是加强独立董事履职监管,定期检查独立董事履职工作底稿,参与独立董事集体接待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进行在线交流活动,检查独立董事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工作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处罚措施,督促独立董事归位尽职,提高履职效率效果。三是加强与自律组织的协作配合,指导自律组织加强独立董事自律管理,做好独立董事备案和定期履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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